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方:韦健,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张家锦,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1、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价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有机肥NY525 -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GB18877-2002;
3、产品的数量:按照每包累计或者过磅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3%误差。
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有机肥按非标包装,包装袋不需要回收;有机无机复混肥按照标准包装,包装袋需要回收。
第三条 有机肥送货到购方指定地点、有机-无机复混肥有购方到供方自提。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13年3月5日前。
第五条 货款的结算
1、交(提)货完成后15日内付清合同款项。
2、延期付款,每拖延一天交付千分之三罚金。
第六条 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分送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20xx年1月20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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