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为止,版权问题在中国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对版权法的历史有深入的研究,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诞生于1710年的英国,当时在位的英国君王是斯图亚特王朝的末代国王——安妮一世,即后世所称的安妮女王,这份法令也被称为《安妮女王法令》。
英国第1部关于版权的法令,也是世界上第1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简称《安妮法令》。1710年颁布。15世纪中叶,随着印刷技术的改进,印刷出版业成为新兴行业。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竞争,印刷出版商希望得到出版印刷某些图书的垄断权。受到新思潮冲击的封建统治者也感到有必要加强对印刷出版的控制。在此背景下,英国等国开始实行由王室向印刷出版商颁发图书专印许可证的制度。后,随着王权统治的崩溃,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专印许可证制度于17世纪末终止。其结果,非法翻印图书的海盗行为迅速蔓延。建立新的保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印刷出版商不断向国会寻求法律保护的过程中,1709年1月11日,英国下院收到一项法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把图书的印制权授予印本的作者或买主以鼓励学术活动。这项法案于1710年4月10日由议会通过,成为《安妮法令》。
《安妮法令》内容不长,约2500个词,分12段。它规定:对于已经印制的图书,作者享有为期21年的印制该图书的专有权利;对于已经完成但未印制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为期14年的印制其图书的专有权利;取得作者授权的人,包括书商和印刷商,都可享有此项权利,未经权利所有者的许可而印制或销售其图书便构成侵权,侵权图书将被没收并按侵权图书每页1便士罚款;未在文书商公司(1556年女王玛丽批准成立的当时统管图书印刷、出版、发行的伦敦印刷商行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图书不受保护;书商或印刷商所定书价不合理,任何人可上告,由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或其他权威人士裁定;凡印制出版的图书须向文书商公司缴纳9本供图书馆藏用;前述14年保护期期满后,作者如果仍在世,该保护期可再延长14年。《安妮法令》在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作者对于自己作品的印刷出版的支配权,使版权不再是由王室赐予的特权。这不仅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社会主张和经济要求,也奠定了现代版权法的原则基础。《安妮法令》关于保护主体、权利期限、登记注册和缴纳样本制度以及侵权惩罚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现代版权立法的基本模式,影响和启发了后来的版权立法。1790年美国颁布的联邦版权法便是仿照《安妮法令》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