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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后感

2020-03-09 03:37读后感 正义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一):

  《正义论》读后感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

  一。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证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以上引自〈正义论〉的序。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有评论称〈正义论〉一书产生如此广

  泛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罗尔斯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他是作为一个哲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然而由于这一对象的性质,他在学科上就必然要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而且,他所研究的问题又关系到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因此,他的讨论就不仅仅为伦理学,而且为其它一些学术领域的学者所注目,甚至为一般公众所关心。”“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推荐或期望。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人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那种老式的、真诚幻想和期盼的乌托邦理论,而宁可说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一种想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带给基础的尝试。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

  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应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主要思考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带给指导。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他是有感而发的,但所发并非必须透过直接诉诸现实政治问题的形式。相反,有时思辨的程度愈高,倒愈能表现时代的面貌。因此,他的思想作为他所处的动荡时代、他所处的美国社会的一种折射乃至聚光,自然会引起许多人的注目和反应。”这些问题在当今正值转型中的中国,也是有着同样的价值的。‘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由整理]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取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透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透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取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

  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到达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透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到达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正义在某种好处上能够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务必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到达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

  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desert),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正义论〉作为经典,博大而精深,我也只能借助一些名家们对〈正义论〉的评价看法,提一些人云亦云的看法。虽然此刻不是很看得懂,但我相信我已经能够把握其中的一些东西了。

  正义论读后感(二):

  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务必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职责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必须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透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透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好处。

  所以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资料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好处的!

  正义论读后感(三):

  《正义论》读后感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构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能够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滥觞。但它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同样是讲正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而罗尔斯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出发,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就应是不同潜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使所有的需要都得到满足,从而使社会成为协调一致的那种国家。社会上不同潜力的人(即柏拉图所说的统治者、武士和生产者三个阶层)各司其职,不相僭越,国家就到达了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与其说是古代正义思想在长期社会发展中的演变,勿宁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更为恰当。

  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这一传统。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修正和发展了启蒙主思想家的正义思想。这主要表此刻: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会成员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就应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

  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满足后者。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原则,反映出个人和国家关系问题是其正义论要论述的根本问题。其实,一问题也是一切政治哲学都要讨论的根本问题。但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对待个人和国家关系问上,为政府的制度建设带给了更为深刻、合理的理论依据,是古希腊的正义思想和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正义思想所不可企及的。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突出个人对国家秩序的服从,以国家利益消解个人利益。而17-18世纪的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论,既产生了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典型君主专制论,也产生了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有限政府论,它们虽然代表了启蒙时代在个人和国家关系上的两种对立的倾向,但共同的是,都没有解决好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个是以国家专制吞没个人自由,另一个则是以个人自由排斥国家干预。个人自由对国家干预的排斥的这一思想倾向,发展到19世纪初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手里,就更趋于极端。功利主义者边沁、密尔认为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个人利益是真实的,社会利益是虚构的,社会利益但是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利益,必然会带来全社会的繁荣。因此,他们主张国家对个人经济社会生活采取放任主义或不干涉原则。“管得最少的政

  府是最好的政府”。功利主义已完全排斥和否定了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和调节。罗尔斯虽然继承了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传统,但他关于个人和国家关系的理论,既和古希腊哲学家的正义论大相径庭,也远甚过启蒙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仅仅看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更看到了两者的对立,并深刻揭示了人类自由的悖论现象,即:当个人充分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由于人类理性的缺限和迷误,也必然会造成人们利益的冲突,造成人们实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结果的差别和不平等,从而最终限制和破坏了个人对自由权利的充分享有。同时,罗尔斯还为我们带给了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和办法,那就是在实施自由原则的同时实施差别原则,透过国家调节以保障自由和不断解决由之产生的矛盾。罗尔斯关于自由与平等相矛盾的思想以及解决这一矛盾的两条正义原则,对于我们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很强的借鉴和启迪好处。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在任何社会形态里都是必然存在的,不仅仅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深刻的表现,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亦是如此。尤其我们正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也随之在更广泛的层面以更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为

  了保障公民个人充分享有政治经济的自由权利,又持续社会的长治久安,使我国成为高度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务必合理确立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政府管理制度。当然,这样的政府,既不就应是霍布斯式的专制政府,也不就应是功利主义者主张的极端放任自由的政府。只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阐述的有条件的政府干预理论,才能为我们带给建立政府和个人关系的较为合理的模式,也才能为我们带给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政府对个人的保护干预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具有借鉴和启迪好处的指导原则

  正义论读后感(四):

  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高雅,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罗尔斯《正义论》

  人类数千年礼貌社会的发展史中,曾产生过无数划时代的思想文化巨人。他们洞察世界、追求真理、把握历史、卓有创新,其思想学说和著述揭示了某一方面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是人类不同阶段智慧的升华和总结,曾直接影响着人类历史的进程。人们不可能割断历史,也不能拒绝礼貌的绵延。事实上,这些宝贵的精神遗产仍在影响着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主观世界。罗尔斯就是这样一位真诚地思考人类命运的伟大思想家。他以自己的正义理论唤醒了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道德和理性的思考。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一个富裕家庭,五兄弟中排行第二。父亲是一位成功的税务律师及宪法专家,并用心参与美国政治。母亲出生于一个德国家庭,是一位活跃的女性主义者。罗尔斯自小体弱多病,两个弟弟更先后受他传染而病逝。这段经历对他一生有难以磨灭的影响,他的口吃可能亦因受此打击而加剧。罗尔斯虽家境富裕,但年少时已感受到社会种族及阶级的不平等,例如他观察到黑人孩子不能和白人就读同一学校,并被禁止互相交友,黑人生活环境恶劣等等。

  罗尔斯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但并不是一开始便主修哲学。他曾先后试过化学、数学,甚至艺术史等,但发觉对这些科目,要不没足够兴趣,要不便是自认没天份,最后才选了哲学。罗尔斯1943年以最优等成绩取得哲学学位。毕业后,旋即加入军队,参与对日战争。1945年美国投掷原子弹于广岛时,罗尔斯仍然留在太平洋。对于他的战争经历,罗尔斯从来没有公开谈论过。但在1995年美国《异议者》杂志的“纪念广岛五十年”专题上,罗尔斯却毫不犹豫地批评美国当年投掷原子弹,杀害超多无辜日本平民生命的决定是犯了道德上的大错,并毫不留情地抨击杜鲁门总统的决定,令他丧失成为政治家的资格。这篇文章是罗尔斯到目前为止的一生中,对具体政治事件唯一的一次直接评论。

  战争结束后,1946年罗尔斯重回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博士,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2002)任教,终年81岁。罗尔斯一生中最欣赏的是德国启蒙哲学家康德及解放黑奴的美国总统林肯。即如康德一样,罗尔斯虽然广受各方尊崇,为人却极为低调,既不理解传媒访问,亦不喜交际,生活简朴而有规律,大部分时间均留在家中著书立说。他一生的经历看起来颇为简单,是个典型的当代美国学者,从学校到学校,精心地教学,写作哲学论文和著作。他治学极为严谨,每一篇文章都要经过反复修改,每一用字都要细心推敲,千锤百炼后才愿意出版。文章出版后又虚心理解别人的批评,进一步修正完善自己的观点,然后才将其综合成书,构成一个严谨的理论体系。他甚至还不像其他一些重要的哲学家(如法国的萨特),参加过或直接推动了一些激进的社会运动,而只是以自己为数不多、但却具有划时代好处的学术成果影响了西方思想界和学术界。他的著名代表作便是三易其稿、并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的《正义论》。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出版以后,很快赢得了理论界的高度评价。该书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人们经常把该书当作与洛克的《政府论》、密尔的《论自由》齐名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并认为该书是将道德哲学与政治、伦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尝试,是“在正义与西方礼貌的当代现实之间的一座桥梁”。这本书在当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致有人认为,任何人在处理这本书所触及的问题时,如果想要学者们重视自己的工作,就务必表示自己的研究与该书没有脱节。

  《正义论》展示了罗尔斯精心阐述的严密而条理一贯的理论体系。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个性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全书涉及资料广泛,论述全面而详尽。其风格也与二战以来英语世界大部分哲学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地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理论贡献表此刻政治哲学上重新采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全面论述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论,并对功利主义作了相当深刻而全面的批评。他所反复论述的两个正义原则既突出了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应当享受的基本平等及其理论含义,同时又对如何处理经济与社会差别提出了独特的理论标准,并对正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作了颇有新意的论证。《正义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建构一个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正义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合理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承担。罗尔斯用契约论及反思均衡的方法,证成一组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合理公平的社会分配原则。他提出两条原则,第一,在与其它人的自由兼容的状况下,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自由、结社言论自由、政治参与及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自由原则)。第二,社会及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务必满足两个条件:它务必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差异原则);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及整体效益原则。其中,第一原则保证了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每个

  人都拥有一种基于公正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他认为,一个满足这两条原则的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在政治光谱上,他的理论常被界定为自由左派又或自由平等主义,最大特点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及更为平等的社会资源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体现了他坚持的两个最深的道德信念。第一,他深信,人性最独特的地方,是每个个体均有潜力选取关乎一己福祉的人生目标。每个人是自己的主人,并有权主宰自己的生活。由此引申出,政府有职责保护公民发展这种个人自主的潜力。任何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压制个人权利之举,都不容许,因为这会侵犯个体的独立性,并视人纯为手段,而非目的。第二,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平等的最深根源,不是源于自由竞争,而是由于人们的天赋差异和所属社会阶级及家庭背景不同所致。在我们的社会中,既有人天生聪颖,也有人天生残障,既有人出自富有家庭,自小理解最好的教育,也有人来自低下阶层,基本生活条件也难以满足。这两方面的不平等令得人们无法站在同一齐点上进行公平竞争。罗尔斯觉得,这些幸与不幸,从道德观点看,都是随意的,是自然博彩的结果。因此,在思考正义原则时,我们需要将这些不相干因素排除出去。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缺乏合理而稳定的正义原则,社会迟早会解体。社会是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这种合作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它资源适度匮乏的世界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都有更大的好处。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对何谓完美人生各有不同的理解。由于他们都重视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总期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在这种正义环境之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但我们却需要一组正义原则,规定社会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准则,并裁决人们各种相冲突的诉求。但我们得留意,正义环境的出现,并不意味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参与社会合作只为极大化一己利益,并视得出的原则纯粹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因为严格来说,这样的原则并不是道德原则,而只是各方迫于现实而作的暂时妥协而已。

  罗尔斯认为,人们除了重视自己的利益,同时亦有正义感的潜力,能够作出道德决定并自愿遵从合理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最重要是体现一种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合理理解。所谓互惠务必是在一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结果,而非由现实社会中各方不平等的位置来决定。因此,我们应视社会为一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一个理想的公平合作体系,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有三个特点。第一,每一成员都理解,并明白其它人也理解同样的正义原则;第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良序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模式,帮忙我们比较及决定不同正义观念的优劣。例如如果一正义原则只是由外在权威强加于公民身上,又或只得到社会某部分人的认同,此原则便不值得追求。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都能公开地理解同样的原则,亦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当彼此出现纷争,便可有一共同标准作出裁定,因此能成为多元社会统一的基础。而这个公共的原则亦能有效培养人们的正义感,从而确保社会稳定。罗尔斯最终期望论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能建立一个良序的社会。

  罗尔斯运用道德心理学的知识,指出人们会经过三个不同的道德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儿童时期“权威的道德”阶段,儿童尚未能作独立的道德决定,最大影响来自于父母的教导。这阶段的心理学法则是:当父母爱他们孩子,孩子亦会回爱他们的父母。随着儿童逐步成长,他们的知性及道德分辨潜力亦会增加,并开始参与种种群体活动,踏入“社团的道德”阶段,相应的心理学法则是:当别人履行他们的义务与职责时,人们亦会发展出与同伴互相信任及彼此友好的关系。最后则是“原则的道德”阶段,其心理学法则为:当前面的两阶段得到实现,人们意识到自己及关心的人都是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便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主动遵从及捍卫正义的制度。直到此阶后,人们才是完全成熟的道德主体,具有充分的道德感,不再视原则为外加于己的约束,而理解为在公平条件下自愿理解的道德律则。

  政治哲学家虽然往往不情愿受社会现实所左右,而主张以彻底的理论改变世界,但其潜意识中却又摆脱不了与社会现实的干系。反过来,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特征也的确能够为某些重大社会政策带给准绳、启发和理论依据。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时的情形便是一个重要的明证。该书的出版正值西方社会中的黑人等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方兴未艾,政治反对派要求合法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人们在原则肯定自由市场经济和混合经济体制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源和产品的配置的同时,也抱怨此过程还伴随着难以理解的收入、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因而像福利国家等新的社会政策、政治上更为激进的对个人权利和收入均等的要求也都诉诸正义的理论。罗尔斯颇为抽象深奥的正义理论在20世纪第一次与权利和分配领域的政策主张直接联系在一齐,并将当代新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推向了一个高潮。反过来,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正义理论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个性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尽管这一运动至今仍在开展中,所取得的成果亦因时因地而异,但思想家所作出的贡献却是不可磨灭的。

  罗尔斯《正义论》也许是迄今为止对自由主义精神诠释得最精彩,论证最严密,触及问题最深最广的一部书。它的发表成了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由于其独特的理论贡献,围绕该书的争论和文献也纷至沓来,一向延续到这天。就在《正义论》出版三年以后,哈佛大学另一位年轻的哲学教授诺齐克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一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著作,与罗尔斯进行了正面交锋。而就《正义论》召开的各种理论讨论会、发表的专门文集也相当多,足可见学界对该书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和所阐述的正义原则的重视。罗尔斯本人尽管并不十分雄辩,他本人说不上是个出色的演说家,但在理论上极其严谨,对于各方面提出的商榷和论争都很有耐心地进行答辩(往往是以书面的方式),发表了一些重要的回应文章。一向到90年代,罗尔斯还在与学界的同仁进行争论。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他与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就正义问题展开的论战。所有这些论争都进一步深化了罗尔斯本人的正义理论,也加深了人们对他的理论的理解和把握。这部书几乎触及了西方伦理学及政治哲学上所有重要问题,之后者总能够从中找到不同资源去发展新的观点。它一出版便成了政治哲学的典范,绝大部分学生都以它为进入政治哲学的阶梯,因

  此从看问题的方式,议题的设定以至方法论,都很难不受它的影响。而且罗尔斯在哈佛三十多年,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哲学家,将他的理论继续发扬光大。

  《正义论》一书不仅仅在美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迅速传播至全世界,引起各国思想界的重视。该书被翻译成欧洲的所有主要文字,成为东西欧思想界个性是政治哲学领域数十年反复讨论的名著。该书在亚洲也产生了影响,被译成中文、日文和朝鲜文。这也反映出当今世界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持久兴趣,学者们认真地讨论该书所提出的正义问题,以便为各国的政治和分配制度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罗尔斯的理论充满理想色彩,即使今日西方先进的福利社会,依然和他的正义原则有相当大的距离。但罗尔斯深信,他的理论是一个能够实践的乌托邦,透过人类不断的努力,一个更加正义的社会总有可能实现。他的正义论充满对现实世界的批判。他拒斥效益主义,指出不能以多数之名,牺牲个人权利;他反对右派自由主义,对现代放任资本主义造成的贫富不均作出强烈批判;他肯定多元主义的合理性,致力寻求人们能够合理理解的政治原则,从而使得持不同宗教及价值观的人能够在一齐和平生活。更重要的是,透过严谨的哲学论证,罗尔斯向我们显示,启蒙运动及自由主义的传统,仍然有丰富的理论资源,帮忙我们建立实质的道德原则,对历史及当下的社会作出批判,并指向一个更完美的未来。

  正义论读后感(五):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齐,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决定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忙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能够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能够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好处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

  正义论读后感(六):

  罗尔斯的理论,也能够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务必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持续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能够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主角,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到达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务必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持续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但是,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能够被允许的价值观的资料。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取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务必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个性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到达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着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能够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能够为那些焦灼地应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带给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能够透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好处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能够说透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思考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推荐。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带给一个适宜的、能最广泛地为人理解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透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到达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决定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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