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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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盼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盼摊费用具体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不再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2]长期盼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概念简介
长期盼摊费用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费用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盼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长期盼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盼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
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盼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主要特征
(1)长期盼摊费用属于长期资产;
(2)长期盼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
(3)长期盼摊费用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
账户设置
“长期盼摊费用”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长期盼摊费用”账户下,企业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核算原则
长期盼摊费用数据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应先在长期盼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4)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盼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5)其他长期盼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以上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006年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核算注意点:
1。放在资产中的费用化科目;
2。由于是费用,几乎没有交换和变现价值,额度越高,企业质量、变现潜力越差。
按照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长期盼摊费用的解释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长期盼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盼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盼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核算方式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贴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盼摊费用等。长期盼摊费用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计提
小企业发生的长期盼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摊销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定义能够看出,改扩建一般状况下是能够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小企业准则规定是不能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所以只能透过长期盼摊费用核算,并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盼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贴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贴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到达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贴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盼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盼摊费用”科目。
4。其他长期盼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超过3年。
税务处理
长期盼摊费用数据
长期盼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盼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盼摊费用的支出。在税收上,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不一样,具体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作了说明,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贴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到达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对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盼摊费用的支出”,税法暂未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税收中的固定资产不仅仅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包含动产固定资产,且延长使用年限也是改建资料之一。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虽然不能说是改变了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但是能够延长使用年限。大修理支出的两个条件,则是区分修理费用中大修理和小修理的标准,不是指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
会计制度对长期盼摊费用的要求
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属于更新改造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需要资本化处理,属于修理费用支出的需要费用化处理。在资本化和费用化决定方面,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潜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它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因此,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在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租入(融资租入或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要如何处理,只是对大修理和小修理支出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在税收上,则以长期盼摊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补充,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作为长期盼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摊销时准予扣除的四个方面。
税收上为什么要将长期盼摊费用中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单独明确呢?我们明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对在会计核算中不明确或不贴合税法规定的要素,税法将予以调整和补充。因此,在长期盼摊费用中对二者分别明确,就是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便于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补充明确及纳税调整。
税法对长期盼摊费用的规定
税法规定的第一项长期盼摊费用,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改建支出则包括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其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规定的第二项长期盼摊费用,即“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仍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租入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其改建支出也包括两种情形,即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改建支出的摊销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但是如果改建支出的摊销期在会计制度中已经明确的,则按会计制度处理。如果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则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盼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则可一次性扣除等。
税法规定的第三项长期盼摊费用,即“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将会计上作为修理费用的支出分为大修理和非大修理两类。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贴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到达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规定的第四项长期盼摊费用,即“其他应当作为长期盼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长期盼摊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
会计上规定,长期盼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但是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盼摊费用处理。长期盼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盼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如果长期盼摊费用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作为长期盼摊费用,在所得税申报时准予扣除其按照规定摊销的费用。
可见,会计与税法对长期盼摊费用的处理差异较大,会计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受益年限摊销,同时对筹建费用在发生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则区别不一样状况分别按不一样期限进行摊销。
首先,两者包涵范围及摊销年限不一致。会计上的长期盼摊费用主要是指已经支出且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费用,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对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贴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将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贴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一般企业会预提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费用。而税法所称长期盼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按照以上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贴合修理支出到达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盼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其次,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它要求对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持续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得低估负债或费用,对长期盼摊费用,若其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时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国家税款征收等综合因素分期扣除,从而在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再次,会计与税法对变更摊销年限时处理不一样。会计上对变更摊销年限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摊销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当期及以后期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前期报告结果;而税法则明确摊销年限具体变更时所得税申报时的扣除原则及方法。
综上所述,长期盼摊费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相差较大,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注重两者差异,同时应做好新旧所得税法接轨时长期盼摊费用衔接处理,原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的递延资产等如筹建费用分五年摊销,而新法规定按不得低于三年时间摊销,则企业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盼摊费用在2008年度能否变更摊销年限按新法规定年限进行摊销,目前税法还未明确,笔者认为,按照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所得税法属实体法,则在还未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对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盼摊费用应按原法规定进行摊销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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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盼摊费用新准则
新准则保留设置“长期盼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发生的长期盼摊费用,借记“长期盼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盼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盼摊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金支出及改良支出。一般状况下,其租期及发生的改良支出受益期超过一年,此时,应设置“长期盼摊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预付租金时,借记“长期盼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分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长期盼摊费用”。
发生的改良支出,先透过“在建工程”归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待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转入“长期盼摊费用”,借记“长期盼摊费用”,贷记“在建工程”;根据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合理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长期盼摊费用”。
一、开办费的具体分析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状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开办费和筹建期
(一)、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二)、旧制度与新准则对于开办费的规定
旧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盼摊费用”科目中,分期进行摊销(与税法基本一致)。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资料及主要账务处理能够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能够不再作为“长期盼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与税法不一致)。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盼摊费用”及“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盼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盼摊费用的支出。从中能够看出,在长期盼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
为此,能够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盼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能够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证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盼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盼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能够一次性扣除也能够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能够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盼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能够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能够根据企业需要选取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盼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盼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开办费的规定:如果采用分期摊销则应不低于5年摊销,请注意二者之间的比较。)
注意:如果开办费中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务必有销售(营业)收入。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只能向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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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盼摊费用如何入账,如何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于新成立公司,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在筹建期必须会涉及到许多的开办费用,主要包括:
一部分是装修维修费、原材料等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如果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并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我们能够将该笔支出转入到“长期盼摊费用”科目,能够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长期盼摊费用开办费
贷:原材料
现金
银行存款等
2)每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盼摊费用开办费
一部分是筹建期的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用等金额较小的费用支出。如果我们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可将其余额直接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长期盼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2)2002年1月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盼摊费用开办费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1。开办费不包括:①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②不属于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所发生的支出③筹建期内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总损溢、利息支出。
2。长期盼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或者简单点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盼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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