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
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制定与企业出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经由过程扩大听取意见领域、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办法,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制度建设发明了条件,取得了积极功效,但听取意见对于象笼罩面不广、代表性不足,收罗意见事项针对于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用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同水平地存在,未能充分反响企业合理诉求、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本能机能改变和“放管服”革新,保证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加权、表白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方便化的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于象。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于各类企业、行业可能孕育发生的影响及其水平、领域,对于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状师协会的意见。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思量不同范围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蒙受才能等因素;触及特定行业、工业的,要有针对于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触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思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工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状师协会的意见。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二、运用多种办法听取意见。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凡与企业出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经由过程多种办法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折衷,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经由过程收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收罗意见,并有针对于性地设计有利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公开收罗意见的各项工作机制;要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搭建公开收罗意见平台,积极探索与著名商业网站、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网站建立链接;要保障公开收罗意见的期限,杜绝走形式、走过场。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办法听取意见的,要提供制度设计的配景、目的、适用领域以及对于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孕育发生的影响等材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采取问卷考察、书面发函办法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考察提要等,积极探索拜托专业机构进行考察。采取实地走访办法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对于等交流,当真倾听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深入相识其诉求。对于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充分听图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完善意见研究采用反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对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要当真剖析研究,充分思量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于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用合理的意见。采用情况要积极运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办法向社会颁布,或者经由过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办法向有关单位反馈。对于相对于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用的,要经由过程适当办法进行反馈和阐明。
四、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折衷。制定与企业出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必然的筹备时间。要加强新出台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掩护法制统一,确保文件合法有效,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制度出台后,要注重执行过程中的上下联动,保持实事求是,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要注重制度实施成效监测,开展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于有关制度的实施成效评价和完善倡议,将后评估成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杂烩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大名天气(泰国恐怖片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