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法院典型案例【2022】11号
作为经营者,
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保障就餐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马某在某疙瘩汤店用餐,因店内走廊上多处有积水,导致马某不慎滑倒,致使其佩戴的价值18000元的手镯摔裂。
马某认为该疙瘩汤店没有为顾客提供安全、无隐患的消费环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其滑倒并遭受损失,对此该店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疙瘩汤店赔偿其手镯损失18000元。
裁判结果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酌定被告某疙瘩汤店对原告马某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马某财产损失 9000元。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饭店对其店内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饭店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其更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从而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或危险的发生。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确保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对常规风险进行合理清晰的提示等预防义务,以及发生危险时采取有效控制和及时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是法律对公众安全的保护,但不意味着义务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义务人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其对负责场所内发生的损害便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人对自身行为存在过错的,也会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疙瘩汤店作为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就餐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因其未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清洁地面,地面湿滑致使原告不慎滑到,故应对马某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马某在走廊上追看孩子,忽视了对周围环境的观察,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因此,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按1:1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疙瘩汤店赔偿原告马某财产损失9000元。
转自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