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召开,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高举改革开放大旗的重要宣誓和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听取和讨论了习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关于土地制度的一段:“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目标,通过什么制度什么手段来建立,邻省成都的模式可能值得我们学习。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个观点多年以前业内专家已经提出,我也一直不理解,为什么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大低于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理说,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只征不转,报批难度小,很多税费不需缴纳,即可实现较高的土地价值,因此其价值应比农用地更高,但补偿价格却大大低于农用地补偿价格,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作为征收主体,地方政府一方面节省了很大一笔税费支出,一方面在补偿上支出更少,增大的利润空间完全收入囊中或让利给用地方。《决定》出台,一直执行的补偿政策调整势在必行了,我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步伐亦该加快了。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法律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一直以来,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很模糊,或许这之后将会进行明确的界定了,征地会更加难了,落后的贵州,发展中的钟山,将如何应对?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难!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有提法 机关团体用地应按住宅用地出让,个人比较赞成。中央三令五申禁建楼堂馆所的令栓不住政府部门的手,原因之一是土地得来全不费功夫。节约集约用地应从机关团体抓起。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土地补偿的集体提留从权利上看似合理,然而实际中,提留款使用缺乏监督,名义上是村集体提留,实际上可能是村干部集体提留,集体与个人怎么分配,国家与个人怎么分配,期待更为合理保护个人财产的方案。
“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条值得琢磨,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两大 法律规定未开发前的土地不能转让,据说目的是避免炒卖土地。然而土地作为市场中的一种商品,必然存在交易的需要,于是借助各种名义的私下土地转让屡见不鲜。作为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合理引导交易行为才是应有之义,市场的需要,宜疏不宜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