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一):
纪检干部工作职责
1。维护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状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协调本乡的反腐倡廉工作。
2。受理所属村队、企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的申诉,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3。对乡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违纪状况,务必向上级纪委报告,对所属村队企业的党组织、党员违纪案件,组织初步核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立案的决定或推荐,进一步查清问题后,提来源理推荐或作出相应的决定,用心协助上级纪检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4。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政纪条规,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纪和党风廉政教育,协助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5。对乡、村、队干部及所属企业管理人员的任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推荐。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二):
纪律检查和国家行政监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纪检监察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带给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是:遵照《党章》的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状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了实现这个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维护好党风。
2、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状况,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3、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4、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5、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各级纪委要进一步增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自觉性。要认真完成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尤其要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抓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严肃查办违反党纪的案件,重视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障党员权利。
纪检监察履行的四项职能,即:1、监督职能、2、教育职能、3、惩处职能、4、保护职能。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其具体职责包括: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工作中构成了“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这三项工作的格局是基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十几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而构成的,是贴合这一时期的实际状况而且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三项工作”格局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时期要完成任务的具体化。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这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党政机关的本质所在。
我国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三、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是依照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透过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立法赋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推荐权、处分权。
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推荐权、处分权概念
监督权是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权限。主要有:1、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权。2、初步核实权。即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状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3、反映报告权。地方部门纪委纪检组能够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状况,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干预、压制。4、请求复查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一样意见,能够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5、提出申诉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状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状况下,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6、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提出审核意见权。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7巡视权。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选派相应级别的干部进行巡
视。
检查权是指纪检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行使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的权力。在检查工作中能够行使以下权力:1、有权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2、有权询问。纪检机关在纪律检查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问题,被检查的党组织和党员有义务回答其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3、有权了解。纪检机关在检查工作的过程中,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带给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状况。
调查权是指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和检查中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的有关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或经初核后发现党组织或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需要给予必须的党纪处分而决定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的权力。纪检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带给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状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能够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7、根据中央办发〔1997〕17号文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监察机关名义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8、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带给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用心配合;9、推荐或决定调查对象停职检查。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
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推荐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其中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推荐。
推荐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受理的单位提来源理意见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推荐“为”、“不为”或“改正”。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就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有权推荐其正当履行;对于被检查对象按有关规定不应当作为的,有权推荐其“不为”;对于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追究党纪职责程度的,纪检机关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改正或纠正的推荐。2、有权推荐移送。纪检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违犯党纪同时又触犯刑律的,有权推荐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有权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案件。3、有权推荐给予、撤销或改变处。纪检机关有权推荐党外组织对党员或非党人士给予撤销或改变非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按其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必须的党纪处分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作来源分决定。在特殊状况下,县级以上含县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特殊状况”主要指以下几种状况: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人有直接牵连;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纪检机关对于重要案件或按批准权限应由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批准。2、有权批准处分。一般状况下,各级纪委对党员的处分,各有批准权限。3、有权改变处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分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委员会批准的,这种改变务必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有:检查权、调查权、推荐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
附:检查权、调查权、推荐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概念
检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的权力。监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材料;2、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3、责令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除了能够采取行使检查权时所采用的三项措施之外,还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责令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4、推荐暂停执行职务;5查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推荐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必须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来源理问题及改善工作的推荐的权力。监察推荐的适用资料,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推荐的。
决定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必须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来源理决定的权力。监察机关行使决定权,作来源理决定的资料有两项: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在具体行使行政处分权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仅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除了上述四项基本职权之外,为了确保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国家权力机关还赋予了监察机关其他一些权力,主要包括查询权、请求协助权、列席有关会议的权力、奖励控告检举有功人员的权力等。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三):
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职责
学院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纪检监察干部在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处级以上行政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学院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状况。
三、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受理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和举报工作。做好登记、自办、转递、催办工作。
四、协助主管领导调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做好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协助主管领导受理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及行政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用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服从安排,用心认真参加执法监察工作。如学院招生、考试、物资采购等的监督检查。
八、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的理论,熟悉并掌握党纪政纪各类条文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潜力。
九、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十、认真完成学院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四):
定海区教育局纪检干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纪工委书记职责:
(一)负责纪工委全面工作,传达、批阅文件,参加党工委会和其他有关会议,贯彻落实党工委和上级纪检机关的决议;
(二)协助局党工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局党工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工作;
(三)对局党工委委员个性是书记、副书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督;
(四)主持召开纪工委和纪检办公会议,部署工作,督促、检查纪工委委员和基层纪检委员的工作,完成局党工委或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努力学习党建理论,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分析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向局党工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提出改善工作的推荐;
(六)着力抓好对局管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和检查监督,发现违纪现象,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推荐给予党纪和组织处理;
(七)参与局里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局管干部考评、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决定;
(八)做好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新形势,不断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纪检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完成局党工委和区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条纪委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纪工委书记工作;
(二)制订纪工委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组织领导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工作;
(四)组织和落实党风党纪教育工作,注意总结和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五)对纪工委各委员个性是书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状况进行监督;
(六)组织开展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参加干部考核和任用、综合治理、职称评聘、招生考试、招标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等的检查和监督;
(七)向各党总支、支部的纪检委员部署工作任务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八)向纪工委书记和市局纪工委报告工作;
(九)具体实施和落实对纪检干部的考核、政治和业务培训工作,充分调动纪检工作人员的用心性,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十)完成党工委和区纪委、市局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纪委委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工委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坚决贯彻执行纪工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纪工委会议,对研究事项认真负责地提出自我的意见和推荐,完成纪工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对纪工委各委员个性是书记、副书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状况进行监督,对各单位的纪检工作给予指导;
(四)调查研究本系统党风党纪状况;
(五)向纪工委报告工作;
(六)完成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条监察审计科科长和纪检员职责:
(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二)具体实施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党风教育;
(三)接待有关党纪党风方面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完成登记、转递等工作;
(四)对反映有违纪问题的党员,经纪工委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撰写书面报告;
(五)经初步核实后,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职责的,按照组织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立案调查并提来源理意见;
(六)具体执行和落实对于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七)对受党纪处分而不服的党员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提出维持、改变或取消处分决定的意见;
(八)参加学校留人进人考核、干部考核和任用、综合治理、职称评聘、招生考试、招标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等的检查和监督;
(九)检查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
(十)负责局纪工委会议和其他纪检会议的会务工作;
(十一)负责纪检工作各种文件、规章制度的起草、印制和发送;
(十二)向纪工委书记、副书记请示和报告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纪检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直属单位)支部纪检委员职责:励志天下123
(一)受支部领导并理解局纪工委工作指导;
(二)协助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
(三)对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状况和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状况进行监督;
(四)列席本单位评定职称、评优、奖惩、选拔推荐干部、工作量计算和津贴分配等重要会议;
(五)参加局纪工委组织的会议并报告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党组织和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五):
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纠正损害群众和学生利益的不正当之风,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二、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和实际状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提出意见和推荐。
三、根据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实施办法》,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职责分解,明确职责,提出要求,组织落实,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状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根据学院党委、行政的要求,督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状况;监督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和学院党委、行政以及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有关行政监察工作决定的贯彻落实状况;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的状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状况进行监督。负责检查并处理学院各系(部)、处(室)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党委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负责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及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能。
七、协助党委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院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宣传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教育党员遵守党的纪律。
八、协助学院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广大教师及其他学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师为政清廉。
九、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
十、调查研究学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决定和规定状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推荐。
十一、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查推荐各系、部、处、室纪检、监察干部的人选,负责全校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院党委、行政领导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六):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用心主动开展工作,为全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维护党章、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状况。
三、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落实。
四、对区委、区政府及其成员进行党章范围内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五、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它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提来源理推荐,或者决定与取消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
七、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每一封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按照分级归口管理原则抓好信访件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及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
九、开展超前监督和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监督。
十、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七):
纪检监察审计部主要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状况,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廉政文化进企业等规划、制度和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4、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和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5、参与对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拔、任命考核,并对其作出廉政鉴定、建立廉政档案。
6、负责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以及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工作。
7、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工程竣工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职责审计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其抓好整改。
8、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纠风工作、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提出整改推荐供集团公司领导决策参考,需通报全集团的发出通报,构成违法乱纪案件的负责查处。
9、负责指导所属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专(兼)职纪检人员、内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10、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的理论,熟悉并掌握党纪政纪各类条文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潜力。
11、认真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八):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进行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及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和省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的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检察人员遵守党纪、政纪、检察纪律的状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及自身勤政廉政的状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五、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依照党纪检纪惩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人员。
六、受理纪检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和复核申请。
七、建立健全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八、保障党员、检察人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党的组织、机关的正当权利和群众荣誉。
九、开展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协助本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十、参加、列席检察委员会有关会议。
十一、有关法规、党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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