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怎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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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怎样死的?揭秘历史上商鞅是因何而死
商鞅,生卒于公元前395年—前338年,出生于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是卫国君的后裔是战国时代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军事家。商鞅透过变法将秦国改造成富裕强大之国,史称“商鞅变法”。商鞅在政治上改革了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商鞅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军事上商鞅作为统帅率领秦军收复了河西。接下来就由小编来详解下商鞅怎样死的。
众所周知,秦国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能够说商鞅的贡献对秦王朝的崛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就这样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却在风烛残年之际却惨遭车裂而死,全家抄斩,不得善终。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徙告商君欲反,发人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商鞅以法治国,他变法的一个核心资料是集权,削弱原先贵族阶层的权力,而强化王权。这种集权贴合了秦王的利益,却得罪了不少原先秦国的贵族。甚至连秦国未来的国君“秦惠文王”也曾公开批评商鞅的新法,于是两人就产生了分歧,商鞅以“太子犯法,他的师傅应当替他受罚”为由,竟将太子的两个师傅处以割鼻、刺字的刑罚。
商鞅的“狠”端正了风气,强大了国力,也为自我赢得了高官厚禄、领地封赏,博得了秦孝公这位铁杆知己,孝公甚至欲传位于他,这是何其隆宠!但他的刻薄寡恩、不近人情、位高权重让他树敌太多,一旦失势,将万劫不复。[由整理]
商鞅怎样死的揭秘历史上商鞅是因何而死
商鞅的变法,动摇了贵族王权的势力,得罪了不少王孙贵族,秦孝公担心他日后会有难,在临死前吩咐商鞅逃离秦国,或者隐居。但商鞅最终还是没有逃离掉秦惠文王的手掌心,结果被用以极刑车裂而死。秦惠文王害怕商鞅的势力,结果又灭他三族。
对商鞅的死,有人幸灾乐祸,也有人为之喊冤叫屈。幸灾乐祸者认为商鞅是作法自毙,自我死在了自我制订的酷刑上方。喊冤者认为商鞅一心为秦帝国的崛起不遗余力,却遭如此下场,实在不公。
对于商鞅的死最欢欣鼓舞的,首先的不是秦惠文王,而是秦帝国的贵族阶层,是一大批“特权阶级”。
以前无限荣光的他,最终却落得个尸首异处,善其始而未能善其终的结局,让人可叹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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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为何死在自我制定的法律之下?有何隐情
商鞅是秦国的改革家,他创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监控下,商鞅身先力行,保证了每一次赏罚的分明。“作法自毙”这个成语今人常用,查其源头,就应是典出《史记·商君列传》。2400来年,这个典故一再被人使用,说明在中国———甚至是人类历史上,作法自毙的故事一再上演。商鞅是卫国公室之后裔,源出姬姓,因此又被称为卫鞅。到了商鞅这一代,由于是旁系子孙,家庭已经破落了,流落到异国,给魏国相国公叔痤当门客。此人不甘心久处人下,少年时刻苦向学,史称其“好刑名之学”。———刑名之学,就是法家的学说,走的是李悝、吴起的路数,和后世“法治”辞相近而意相差甚远。
中国古代的法家不以保障普通人的权利,而限制官家权力为基础,相反乃是提倡官家个性是君主进行集权,用严刑酷法来威慑与管理官吏和百姓。凡法家者,多刻薄寡恩之人,商鞅也不例外。他的主人公叔痤在临死前对魏惠王说商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又对惠王说“王既不用公孙鞅,必杀之,勿令出境。”惠王以为老相国病得厉害,说胡话了,没当回事。商鞅逃过一劫,跑到相邻的秦国。不久,深得秦孝公之大用。商鞅如何取悦于国君,《史记》中有一番精彩的描述。
商鞅变法的主要资料是:颁布严厉而明确的法律;奖励军功;鼓励农桑;推广郡县制。其中有一项资料对后世影响极坏,即“告奸”,鼓励民间相互告密,告密者可获得官府奖赏,而知情不报者则连坐。另一些资料则得罪了秦国的既得利益集团,将他自我置于危险的境地。他用法律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如以军功而不是以出身定爵位,敢拿贵族开刀。
变法之初,太子犯法。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按律法处罚太子,太子是继承人,不能受刑,于是就处罚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公孙贾。这个威慑效果很明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商鞅这种做法,是霸道而非王道,历代儒家多不持赞成态度,但是很管用,过程、手段是否仁厚、礼貌、合理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到达目的。目的高于一切,这种“成功学”对国人影响深远。
等到秦孝公去世后,当年被商鞅侮辱的太子即位,是为秦惠文王,商鞅的好日子到头了。当初被他判处刑罚的太傅公子虔向国君告发商鞅谋反。———谋反这类罪名是个大筐,什么都能够往里面装,是收拾政敌的最佳武器。秦惠文王未必不明白当初商鞅那样做是为了秦国的强大,但是,秦国富国强兵的目的已到达了,商鞅已无什么价值了,再说啦,他得安抚旧贵族,顺便报自我的私仇。———于是,商鞅必死无疑。
商鞅又重复当年从魏国逃走之故伎,然而,这回他没那么好的运气了。在逃离秦国边关前,想住旅店,店主说商君有令,住店的人没有证件店主要连带判罪。拒绝了这个逃犯。商鞅叹息道:“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这就是作法自毙的来由。之后他逃到魏国,魏国恨他当年打败了魏国,不得拒绝收留他,反而把他遣送回秦国。他被秦国军队杀死在渑池,秦王下令车裂其尸首以示众。
商鞅真是作茧自缚,最终死在了自我制定的法律中。真是聪明一世,糊涂一时,在想到这样严苛的法律时,就没有思考到为自我留条后路吗?这充分证明了《菜根谭》中的一句话:路要让一步,味需减三分。给自我和他人都留条活路,难道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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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是怎样死的
《战国策》卷三:卫鞅亡魏入秦,孝公以为相,封之于商,号曰商君。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傅商君,辞不受。
孝公已死,惠王代后,莅政有顷,商君告归。人说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国危,左右太亲者身危。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雠也,愿大王图之。'商君归还,惠王车裂之,而秦人不怜。
狠,还是不狠,这是个问题。
商鞅显然够狠,由其“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即可窥见一斑。像他这种不近人情、不偏不倚的人,恰恰十分适合做法官,“法不容情”正好和他专业对口。老温同学也说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实中有太多“一条法律,两个路子”的走法,差之毫厘的行为,常常会有谬之千里的定性。
远的不说,就说最近一前一后两个案子,一个是醉酒驾车的孙伟铭,一个是“70码”飙车名人胡斌,犯罪情节类似,却得出了一个死刑、一个4年有期徒刑的迥异判决结果,听闻者无不瞠目结舌。
大四的时候,我曾考过一次法律硕士的研究生,也算是对法律略知一二。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在新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型排在第二位,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类型。根据新刑法将罪名类型由严重及轻微的章节排列顺序规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应属于相对严重的罪名类型,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应地,其量刑自然也比较高(刚百度了一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孙伟铭和胡斌的犯罪行为能否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其关键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分别来看,孙伟铭的行为具有“无证驾驶”、“酒醉后”、“连撞数辆车”等特征,显然对公众造成了极大的危险,是属“以酒后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加上其“造成4死1伤”的严重情节,应从重量刑,如此大的伤亡后果,死刑也不为过;而胡斌则内含“非法私自改装车辆”,并驾驶此改装车在“住宅密集区”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即“飙车”等事实情节,其行为如同往人口密集区投入一枚炸弹,对公众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属“以闹市区飙车的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了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其后果没有孙伟铭那么严重,但量刑至少也是十年以上了。
这中间要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远远排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其刑罚也相对较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个性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给胡斌的判决就是交通肇事罪。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关键点是其行为动机,前者为故意,后者则为过失。我国法律上对酒后开车已明文规定为“故意”,应承担职责,所以孙伟铭很容易判定为“故意”;而胡斌在道路上飙车,看似并没有开车撞人的故意,看似乃过失致人死亡,但实际上,作为一个有刑事职责潜力的成年人,且精神正常,他完全能够意识到人口密集区“飙车”是什么概念,会对路人造成多大的危险,实属“故意”,虽然他这种故意不是“主观故意”,即主动用心地去撞人,但却是客观故意,即明知此行为有极大危险,却不停止,而是任由危害的发生。
从对这个案子的判决上,我们能够看到法律的因人而异,且稀松平常,怪而不怪。然而,这种因人而异又何尝不是法未至行、执法不公的结果。
因此,从法律的好处上说,此刻还真是十分需要商鞅那样的司法人员,“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对待违法犯罪行为,其手段公、准、狠,绝不留情面。其效果也显而易见,“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不能否认这正是“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的结果。
当然,我并不是主张“人治”,只是法律永远是死的,需要由人来运用它,而人的素质决定了用此法还是用彼法,正常用法还是扭曲用法。
也许会有人说,这种“用重典”的思想,与主张“慎刑”的现代民主社会背道而驰。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分开来看,即区分犯罪或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危害大的处于重刑或重罚,这样才能到达法律的威慑效果,比如像孙伟铭、胡斌这样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今日胡斌无视他人安全、闹事飙车被轻判,明日将有更多富家子弟飙车党有恃无恐;对于危害小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惩罚则不应过于残酷,以免造成人人自危的紧张环境。也就是说,重者酷、轻者仁,而商鞅恰恰就是输在只知严刑酷法,不懂得在某些时候施以仁慈。
商鞅的“狠”端正了风气,强大了国力,也为自我赢得了高官厚禄、领地封赏,博得了秦孝公这位铁杆知己,孝公甚至欲传位于他,这是何其隆宠!但他的刻薄寡恩、不近人情、位高权重让他树敌太多,一旦失势,将万劫不复。
最后有一天,商鞅唯一的知己孝公西去,多年来得罪的人无不欲拔之而后快,即使他卸官归农,也终究没能逃脱被车裂的命运。以前无限荣光,如今却落得个尸首异处,善其始而未能善其终。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商鞅被五马分尸,“而秦人不怜”,正呼应了上文的“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他以强服人而不以德服人,为人又寡恩少仁,所以当他以惨烈的方式地逝去,身后却连一滴眼泪、一声叹息也没有。
其实论品行,商鞅为人也还算正直。且不论其功勋,就从他处罚不畏强权,行赏不偏亲近,孝公要传位于他,他也“辞不受”如此种种来看,他也算是一个刚正不阿的人了。照理说,不至于落得个被车裂而秦人不怜的下场。但从我们的生活经验来看,正直人士虽值得敬佩,但更多的人还是倾向于和圆滑、懂得人情世故的人交往、相处,由此可见,刚柔并济对于为人、处世、治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们中国人讲“外圆内方”。
但是,要将刚的火力和柔的剂量拿捏得恰到好处,却是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儿,即使整个历史长河中,能在恶劣环境中干得好这个技术活的人也但是是寥若晨星。商鞅在一个方面到达了极致,难免就会滑向另一个极端,所以甫一开始,杯具的因子就已悄悄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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