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赌博最为盛行,同时禁赌法律规定最为严厉,这种矛盾的社会现象,无疑表明清代禁赌措施的失败。清初以来的禁赌律例,在实施的层面上表现为禁小赌不禁大赌,成为官僚吏胥索贿的一个筹码,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赌博最为盛行的时期,同时也是禁赌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时期,这种矛盾的社会历史现象,无疑表明清代禁赌措施的失败。 清代赌风之盛,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赌博方式种类繁多,有传统的赌博方式如投壶、叶子戏、象棋、马吊、纸牌、骨牌、骰子、摇摊、斗鹌鹑、花会等;也有不少新创的方式 ,如“叉麻雀”,成形于清中期,至晚清盛极一时,已经具备了今天麻将牌的基本格局。还有清中叶以后从西方传入的彩票、赛马、赛狗、扑克和打弹子等赌博方式,在沿海地区和通都大邑流行一时。二是参赌人员广泛,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从高官显贵到社会底层的贩夫走卒,从士大夫到村夫妇幼,参与赌博活动的人数众多。 以降,社会上赌风渐盛,政府也加大禁赌力度,禁赌条例日渐细化,至时成为定制。初期颁布的《大清律例》卷34《刑律·杂犯》,较全面地记载了当时禁赌的条例。其总原则是,“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对于开设赌场聚赌抽头者,分别其旗人、民人等不同身份及初犯或再犯的情节,处以杖一百、鞭一百,徒三年至流放三千里,最重者甚至处“发极边烟瘴充军”和“绞监候”等重刑。官员参与赌博,“革职枷责,不准折赎。”官员开场聚赌,分别其旗员、汉员的身份,均革职枷责,永不叙用,同时对参赌官员的上司亦严加处分。对于造卖赌具,分别其旗、汉身份及初犯、再犯、首犯、从犯,分别处以杖一百、徒三年、流二千里、发边远充军、发极边烟瘴充军等罪。地方保甲知情不报和地方官员失察,亦分别治罪。负有查赌职责的相关人员,必须究问赌具来源,查清者受赏,否则受罚。 清代律与例并用,律条极为繁复,而仅就上述主要内容而言,赌博罪重者可至“绞监候”,可谓严矣。此类条例一直沿用,直到光、宣之际,禁赌条例在法律条文上没有大的调整。立法者的出发点是要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任何身份的人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均属非法,同时禁绝赌具的生产与传播、销售。对于官员和负有禁赌职责相关人员的行为,也作出了较为详尽的奖惩规定。 尽管有如此严厉而详尽的禁赌条例,有清一代赌博非但未能禁绝,反而日益猖獗。清代禁赌失败的主要原因何在呢?我们对这一问题有几点初步的认识: 第一,主要原因在于,清代法律与社会生活实际严重脱节。律例中将人们的游乐活动与危害社会的大规模赌博不加区分,一概施予严刑峻法,导致禁赌法令难以长期坚持执行,最终成为“具文”。赌禁自康熙初就已渐收渐紧,至雍正时期,着力于全方位的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同时加强了对赌具的查禁,并进一步扩大了对相关责任官员的连坐。然而,实际上雍正朝的赌博仍然是有禁难止,雍正帝自己也承认:“赌牌掷骰虽为贪钱,然始初多以消遣而渐成者,原系适趣之戏具。”(《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83)将此类“游戏”与开场设赌及“扎局弄赌”的骗钱把戏不加区别,使得禁赌措施难以具体贯彻。 至于以连坐治罪的形式加强对赌具的查禁,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按照规定,地方官员查得赌具来自邻县或邻省某地,一旦上报,则本地同僚或邻省官员均要受到牵连,而该官员在官场与社会上的各种关系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而,一般官员查获赌具,多称为本地所产,以此规避连坐条例并邀功请赏。雍正帝自己也感到:“饮酒赌博亦易犯之事,而将专讯兼辖各官定以革职降调,其处分不亦过乎。”(《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卷4)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不得不将查赌升赏条例废止。可见,法律与社会实际生活的脱节,导致法令难以执行,这正是清代禁赌失败的首要原因。 第二,吏治腐败、贪污成风,也导致禁赌法令无法实施。清代的吏治败坏始自于康熙朝,乾隆以降,乃成积重难返之势。此种背景下的禁赌法令,在执行过程中自然会大打折扣乃至成为官吏索贿的筹码。雍正朝巡察御史宋筠报告的一起在山西查获赌博案的情形,颇能说明地方查赌的一般情况:“巡察至盂县鹞腾崖地方,于卖烧饼魏姓之家,见有十余人聚赌。臣面问魏姓云:‘赌博新例甚严,尔等何不怕官?’答云:‘官离此数十里,不得知道。’臣又问云:‘衙役稽查如何?’答云:‘送他几百文钱,就可完事。’臣又问云:‘地方乡约出首如何?’答云:‘同在一块地方居住,不好意思。’彼此瞻徇容隐,情景如绘。”(《朱批谕旨》卷139,《朱批宋筠奏折》) 乾嘉以降,赌禁已成“具文”,查禁赌博的官员与吏胥,以得贿为目标,致使所谓禁赌,成为一些官员非正常收入的一个渠道。二十二年(1842年),福建汀漳龙道员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记载:“郡城娼楼赌馆,甲于通省,皆各衙门书差舆夫包庇,每月送娼赌费三百元至署,家人十数元,数十元不等,此乃道中陋规。”清末广州闱姓之赌,例行馈赠地方大员竟达数十万两之多。在这样一种官场风气之下,欲完全贯彻禁赌法令,岂可得哉。 第三,其他影响禁赌法令的因素,包括人口增长的因素,上行下效的效尤及赌场应付检查的办法增多等。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人口增长最快的一个时期,而可耕地面积基本没有增加,导致大量人口从传统农业中游离出来,在村镇间或涌向城镇地区从事农业以外的手工、商业和服务业等各种行业。这就是雍正帝所说的“游惰”之民。“闲散”人员增多,致使赌博极易滋生。赌博方面的上行下效,也促进了赌风的蔓延。此外,在长期应付查禁的过程中,清代赌场或赌博组织者,已形成一套对付查禁的办法,这些都妨碍了禁赌的有效实施。 晚清时期,赌风泛滥,渐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等封疆大吏主张弛赌博之禁,开征赌捐,这本是为他们的政治经济活动筹款的权宜之举,并非近代意义上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筹和控制赌博业,但在法律上,它却使禁赌法令走到其自身的反面。至此,清初以来的禁赌律例,在实施的层面上表现为禁小赌不禁大赌,成为官僚吏胥索贿的一个筹码,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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