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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天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一、实践目的: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迅速普及。凭借互联网无地域限制的优势,消除了产品、服务供应商和需求者之间地点与距离相关的障碍,我国经济正逐渐成为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网上购物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模式,网购渐渐被人们所认可,网购的用户规模不断攀升。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3亿,网购渗透率达39.8%。网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民们不但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购物,而且降低了现金交易的流失风险,省时、省力、快捷。然而,许多问题也相伴而生,安全性问题最为突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的差距,隐私权的保护漏洞,导致消费者的信息泄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因国内法律建设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市场监管不严,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不能试用带来的物品质量认知差异引起的诚信危机,退货无路、退货困难重重等问题。此次实践选取七天后悔权之一切入点,以“网购退货的心理探析和法律保护模式”为主题,希望将心理学分析与法律思维初步结合,剖析与主题相关的社会现象以及现象背后本质问题的探究,为人们的网上购物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并且给相关立法部门提供实践结果的法律意见,以便网购立法更加完善,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好局面。

  这次我们本着简单方便、高校科学的设想,实践主要在网上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展开,以广大网民、电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为对象发放问卷,走访调查,调查网民们是如何应对物品破损等退货情节出现,如何与电商进行沟通,以及其中出现其它问题时如何解决,同时分析电商如何应对合理的与不合理的退货请求,怎样与消费者沟通协商妥善处理问题以使双方利益损失减少到最小,利益的天平得以平衡。此外,我们为了追求调查报告的深度与广度,还对网民与电商的共同责任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且查看了其关于网购问题这一部分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努力使我们的问卷报告涉及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为主题所涉及的个人或单位提供良好的参考或借鉴材料。

  二、实践内容:

  1、人员安排

  2、时间安排

  (1)7月8日-7月10日:设计调查问卷、宣传单;(附:调查问卷一份)

  (2)7月11日-7月15日:在不同地点针对不同人群进行调查问卷填写,宣传单发放,同时在网上对广大网民进行问卷调查(包括购物者、网络运营商、网店店主等);

  (3)7月16日-7月18日:对调查问卷进行分析整理,制定一系列应对措施;

  (4)7月19日-7月20日:将我们活动成果借助不同渠道进行宣传,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技巧。

  3、在实践开始之初由组长负责设计调查问卷,我利用问卷星这一网页工具,完成了调查问卷的设计,问卷共两套(附录1、2),一套是针对广大的网上购物消费群体,共计18道问题, 内容涉及对象的基本信息的调查(性别、购物经历、网购原因、网站的选择等等)、网购的具体情况(物品价格范围、产品类型、能接受邮费的水平和配送时间等等)、对七天后悔权的了解与看待、退/换货具体过程中的问题的看法(退货原因、退货费用的分配、对商家应对及时性的评价、退货结果、退货行为对未来购物影响的评估或者选择不退货的原因等等)、最后征集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的建议与意见;另一套是针对电商群体的,共计12道题,内容囊括对电商网店经营状况的基本调查(经营类型、时间、月销量等)、涉及七天后悔权的调查(是否常遇退货、对顾客的退货理由的看法、是否遵照规定办理退货、如何看待“七天”的时限、邮费由谁承担适合、七天后悔权对店销量的影响、后悔权存在的利弊等)。对问卷进行认真反复的修改之后,作为队长的我即将 任务分配下去,队员们众志成城,委身投入到问卷的推广和整理收集上面,我们充分调动人脉,为吸引更多人的关注更在问卷填写之后增加抽奖环节,增加人气。在这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对调查问卷深恶痛绝的人们一见到要填写问卷本身已产生抵触情绪,问卷访问量少的可怜;填写过后抽到保险的奖不理解,扬言我们是骗子;原先设定的一周时间对于高量的问卷访问量需求日显不足,我们不得不把实践延长,乞求用时间来弥补缺陷。皇天不负有心人,在我们群体人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调查问卷的来访者从开始的小于50,慢慢地突破100大关,最后获得了177份有效答卷。

  经过初步的统计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以下一些事实:

  1)网购已经不是女性的专利,越来越多的男同胞也加入到网购的阵营中,淘宝、京东、亚马逊、当当等网站凭借其丰富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成为消费者们的选择对象,网购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捷的福利。

  2)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在校大学生这一群体热衷于在网上购买服装鞋帽、图书影音、食品、化妆品饰品等商品,价格多在0-200元之间,并且期待在尽可能快的配送时间内承担较少的邮费(10元以内)。

  3)“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得到了较多的好评,80%以上的人在对七天后悔权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因错发货物、货物积压或损坏等原因毫不犹豫地选择退货,

  但对于运费的承担调查显示商家垫付和消费者给付近似1:1,且73.35%的人表示能够成功退货,美中不足的地方是商家办理退货的及时性和服务态度与消费者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长时间的拖欠远远超过了消费者所能忍受的3-7天的处理时限。商家处理事情的不妥导致退货周期非正常延长、手续繁琐等,网购中消费者不会轻易选择退货,然而,80.22%的受访者表示退货的成功与否及其处理的效果会影响后期的购买决策和行为。

  4)问及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有何意见或建议时,90%的人都给出了比较中肯的建议和意见,集中表现为简化退货手续缩短退货时间以督促商家尽快退货、细化七天后悔权的相关规定增加其可执行力、通过延长退货时限等方法来软化退货要求、平衡双发利益注意审查等等。

  同样地对电商给出的答案我们也不难发现在受调查的众多新新网店中,73.21%的店家表示在经营过程中,只是偶尔会遇到退货,而顾客选择退货的理由也多是商品破损、与描述不符、质量问题等等,但让商家最不能接受的是顾客以未按规定时间发货而提出退货。调查也显示,商家们并不十分看好“七天后悔权”的相关规定,实行过程也只是走马观花似的,电商列举有些顾客利用不正当理由恶意退货造成不良影响,增加了经营的风险与成本。对于七天这一时限长短的看法,42.86%的人认为刚好、28.57%的人嫌太长、14.29%的人抱怨太短了、14.29%的人表示无所谓。当被问及邮费应由谁承担一项时,绝大部分的人赞同应有顾客负担。

  当问题转向“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对网店的销量有何影响时,58.93%的受调查者答道无明显影响,23.21%的人表示明显增加销量,其余的坦言降低了销量。

  第三份材料是来源于我们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2014上半年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报告指出2013年半年度互联网投诉率95件,2014年上半年256件,同比增长169%。资料还显示远程购物引发退换货纠纷明显增多,广告宣传虚夸:从上半年的投诉数据显示,共接到有关远程购物引发退换货纠纷的投诉为295件。同比上升15.1%,占投诉总量的10.4%。从购买途径上来看,网络购物最多为221件,电视购物为56件,电话购物为10件,邮购为8件。一是涉及“7日内无理由退货”问题纠纷多,退货处理周期长、效率低;二是家电产品、通讯产品、服装鞋帽成为退换货率最高的三类商品;三是引发退换货的主要原因是购买到的商品与实际不符或者存在质量、计量等问题。受理远程购物投诉中,涉及虚假品质表示投诉112件,占投诉总量的38%。而从远程购物投诉反映的物品种类来看,主要集中于内衣(38件)、保健品(27件)、数码产品(19件)。其中商家投放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问卷的简单整理,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事实,就如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与总结:

  1)引起消费者退货的关键原因是什么

  2)七天后悔权的相关规定有何漏洞?

  3)怎样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之后,七天后悔权的规定更加人性,兼顾双方利

  益,规定更加具体可行?

  三、实践结果

  此次社会实践我们不忘初衷,思考如何能让调查实至名归,打破沉默,唤醒更多的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或不公平待遇时能勇敢地站出来,捍卫权利!问卷法作为最简单实用的调查方法之一,事实上也完全展现了它的优势。小组成员们通过对真实可靠的问卷材料的整理、分析,提出了三个大的问题进行讨论,即在第二部分末尾提及的:引起消费者退货的关键原因是什么?七天后悔权的相关规定有何漏洞?怎样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之后,七天后悔权的规定更加人性,兼顾双方利益,规定更加具体可行?我们在此将逐一介绍:

  1、引起消费者退货的关键原因是什么? 退货行为选择的背后必然一定的理论支撑—原因。探究行为选择的原因,我们初步将心理学引入应用-消费心理。准确把握消费者的心理活动,是准确理解消费行为的前提。而消费行为是消费心理的外在表现。研究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有助于我们追本溯源,对于消费者,可提高消费效益;对于经营者,可提高经营效益。

  常见的消费心理有从众心理、求实心理、求便心理、攀比心理等十多种,按照年龄层次可以划分为少年儿童消费心理(喜欢参照群体,有较强的依赖性,好奇心强)、青年消费心理(追求时尚和新颖,展示自我个性,容易冲动)、中年消费心理(购买随欲求稳,注重商品实用便利)、老年消费心理(精打细算,品牌忠诚度高等);按性别可分为男性消费心理(动机形成具有被动性,但形成过程迅速果断,充满自信)和女性消费心理(追求时髦,追求美观,从众心理强,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自尊心)。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55.37%的人为女性,44.63%为男性。基于消费心理做出行为选择,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男性消费者因其在购买商品时决策果断,求实心理重,十分理性,因自身原因选择退货的比较少,在整个退货群体中男性也只是占了一小部分;而女性消费者则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点,女性顾客们追求美观,追求时髦的特性使她们往往经不住琳琅满目的商品的刺激,尤其恰逢双日(如12月12日)商家“甩货”的时候,女消费者们常常守候在电脑面前等着时间闸门的开启。疯狂购物的结果难免选择了自己不需要或者不满意的商品。这种不够理智的消费模式是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直接诱因。从电商的角度分析,提供的商品有瑕疵,发货时间过于漫长等原因导致消费者失去耐心。总之,消费者选择退货是消费者本身和电商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我们不能“厚此薄彼”,消费者消费心理作祟和电商不诚信(侥幸)经营模式是消费者选择退货的关键。

  2、七天后悔权的相关规定有何漏洞?

  不少电商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设置重重障碍。第一,不适用“不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消费者要求退货时才告知;第二,将“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标准严苛,导致消费者退货处理周期长、效率低,退换货纠纷多;第三,同意“七天无理由退货”却要收取各种 “折旧费”。根据新《消法》规定,“折旧费”毫无依据。许多商家的“折旧费”是通过商品页面“深度链接”方式告知,而未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明确。2014年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如下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订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当无法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找到销售者、服务者时,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追偿。七天后悔权赋予了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合同解除权,打破了以往消费者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而处于的劣势地位,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使得权益受到威胁的消费者有章可循,增强了维权的可行性。然而,这种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从权利实行的范围来看,后悔的权的实行领域太模糊,不但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定做等四大类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在保护内,如何判断“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退款货物“应当完好”在实际的购买中为了查验商品的好坏经常会将标签揭下进行试穿,“揭下商标”这一行为是否属于破坏其完成性的行为,消费者就此还会有所疑虑;“7日”是否为七个工作日;如何应对商家的霸王格式条款等疑虑仍萦绕在消费者心间,消费者在为维权的道路上仍然面临重重阻碍。针对以上疑问,消协给出了如下解释:商品的完好指商品本身;七日指从商品交换完成之日起连续七天,包含法定节假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格式条款问题进行了解释,强调商家有解释说明义务,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致显失公平。但是对于不宜退货的商品的定义新消法并没有具体条款解释,这为不法电商的不自觉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此“漏洞”来不断地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威胁消费者的利益。

  3、怎样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之后,七天后悔权的规定兼顾双方利益,更加具体可行?

  当市场充分平衡供求、调节好利益的不平衡同时为商品买卖提供系统的服务后,销售的具体运行就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发生,法律作为一种救济手段的存在,理应在对社会实践充分总结之后设定,适应社会的发展。消法不但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和求偿权,也间接强化了销售者的义务,规定销售者不仅要提供有质量保证

  的商品,还要注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据调查,目前京东等大型电商均作出了7天退货的承诺,其中行业龙头亚马逊更是将退货期限宽限至30天,但实际的退货过程并非那么顺利,京东、当当网和亚马逊承诺无条件退货,易迅则在退货条款中设置了障碍。网购商城入驻的大量第三方网店以及淘宝网和天猫上的第三方网店退货的规定五花八门,退货无门时有发生。针对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我们组成员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绝大部分人认为应当明细“不宜退货”的商品类别,根据商品的特点、运输过程中是否会发生损耗等具体明确哪些类型的商品免除后悔权;经营者“应当”退货并支付货款——设定了消费者新的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将所有的责任推给消费者,给恶意退货者留下档口,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确定适当比例责任,避免责任主体单一化;“消费者支付的货款”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争议处理应按照双方协议,没有协议本着“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解决,不能无论经营者以次充好还是消费者恶意消费都由消费者承担退货产生的费用。 七天后悔权的规定应本着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现行规定仍有许多可修缮之处:

  1)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范围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没有对“无理由退货”的范围进行详细说明,“无理由退货”过程中不应让消费者出具质检报告。一方面防止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消费者必读”、“概不退货”等形式无限扩大拒绝退货的范围,另一方面,排除在后悔权外的商品要细化,减轻恶意消费者通过退货牟取暴利,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长此以往,不仅打击经营的积极性,也会带来市场秩序的不稳定。

  2) 行使方式和期限

  退货费用,应由双方平摊。一方面,一般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承担运费无疑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且在经营者蓄意欺诈的情形下,仍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似有不公;此外,要求消费者承担一半运费能一定程度上遏制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情形,七天时间也足够平息购物冲动的情绪。

  “后悔权”期限的起算点表述却不甚明晰。“收到商品之日起”的规定并未考虑快递公司积压商品的情况。鉴于不同的起算点会影响“七天无理由退换”的存续时间及行使效果。我们认为应在消费者签收商品或是网页确认收货后才开始计算。

  未来,相关法律应该明确,经营者设立限退商品,必须说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理由;限退的商品须标注到具体商品上,不能单指某类;禁止商家在网站发布一个“不能退货”声明了事;另一方面,需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消费者提高维权

  意识、商家自律相互配合,以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未来应该出台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除了监管部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自觉履行责任。针对第三方网购平台缺乏有效手段对入驻商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呼吁银行等系统进一步对其开放数据,最后,还要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诚信的企业脱颖而出,失信的企业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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