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科举制度 唐朝的冒籍取解现象在历史上曾经十分流行,这是怎么样的一个现象呢? 由于科举制度初设,科举及第者在诸色仕宦中尚未取得明显优势,行卷和荐举之风尚未形成,中央省试相对公平,因此,唐初士子冒籍取解(即离开本籍贯,到其他州县参加府试,以取得解送资格,再到京师参加全国性考试)的现象很少见。但随着盛唐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省试登第人数与发解诸州的区域比例逐渐出现失衡的现象,有的应试士子为了增加登第的机会,便附籍于登第率高的府州以实现寄应的目的。 鉴于举人冒籍取解的泛滥,开元十九年(731年)下敕规定:诸州乡贡举人必须在本贯参加乡贡考试,“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但是举子取解不由本贯的风气并未因此改变,到大历年间,“选人不约本州所试,悉令聚于京师”,以至于“入试非正身”者多达“十有三四”。 冒寄取解、应寄国子监是唐五代举子常用的两种主要方式。冒寄取解,就是典型的“高考移民”方式。晚唐五代举子往往通过各种关系到京兆府等其他府州寄应取解,其中以假冒洪固乡、胄贵里为籍最为出名,以至后唐特意规定以此乡作为举子冒籍寄应的专门户籍乡。举子为了确保取解成功,还经常利用各州府试在时间上的差异,在不同府州多次参加州县取解府试。一些举子在本贯参加府试取解不成,便跑到他州参加府试,甚至想办法参加国子监的取解考试。武宗曾一度明令“贡举人并不许于两府取解”,试图限制利用诸州府试的时间差、赶赴不同府州进行冒籍取解的行为。但是这种情况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而寄应国子监取解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举子不必假冒户籍就达到了不在本贯取解的目的,这种情况在五代比较典型。 唐代科举冒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唐代京兆府、河南府是国家政治、文化中心,是全国高官、大儒、名流聚集的中心,拥有全国最好的教育资源。加上中晚唐科举考试荐举、行卷、延誉之风盛行,举子便千方百计通过冒籍京畿地区,交接权要、名流,求谒主司,以求占据登科的先机。以至于“京华之地,衣冠所聚,子弟之间,身名所出,从容附会,不劳而成”。 唐代冒籍行为的出现也受到科举报考制度的影响。唐代举子可以“投牒自应”,把参加科举考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举子往往通过投刺、延誉获得他州荐送,故“投刺”又谓“乡贡”、“觅举”。中晚唐举子为了获得乡荐,便持诗文卷轴巡游诸州,以期博得更多的荐举机会。 针对冒籍行为的日益泛滥,这一时期官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遏制。如试图建立举子交纳家状和举子三人相保制度,来限制冒籍、寄应行为。唐代州县和馆学解送的举子,贡院和户部都要对其户籍、解状进行审核,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举子的违纪寄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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