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一):
申请人:xxx,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申请人:xxx,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申请人:xxx,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打定代理人:xxx(xxx之母),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此刻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此刻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x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根据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此致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
证据名称:xxx证据证明对象:xxx证据的来源:xx地址xxx市xxx区。申请人:[由整理]
2012年x月x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二):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状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状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附:1.西安XX发展公司财务室:电话XXXXXX,地址:××市××区×湖路2号银湖XXXXX,联系人:李×;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资料:西安XX发展公司涉诉的相关合同原件。
调查取证申请书(三):
申请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电话:x
调查事项:
1:年x月x日9时许原告xx与我在绵阳北收费站匝道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
2:调取x年x月x日9时30分至10时绵阳北收费站匝道与绵江路口交接处2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xxxxxx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就原告xx与本人因交通事故,并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申请人认为原告身为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原告存在故意行为.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案号:(xxxx)涪民初字第x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申请书(四):
申请人:
请求事项:1、XX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李XX诉刘XX离婚一案被告李XX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存款的取款及签字记录。2、沿滩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李XX在自贡市工商银行和自贡市农业银行的存款数额。3、本案原告李XX的收入状况。事实和理由:贵院已经受理的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现正在举证过程中。被告刘XX为精神残疾,其父亲刘X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因被告刘XX精神病发病期间,原告李XX私自将他们分别保管的存折(卡由刘XX保管)上的钱取走。现由于被告无法获取该取款及签字记录,特申请贵院依职权查询本案被告李XX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卡号:6221359007201292XXX)的存款的取款及签字记录。被告刘XX与原告李XX共同生活期间,刘XX因自己有工作收入所以并不清楚李XX的收入状况。由于刘XX住院并做完人流手术后李XX不仅仅对其不闻不问,也不接电话并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
务。现原告李XX在离婚诉状中未提及任何的共同财产,而事实上,二人正准备买房。且原告李XX从事建筑行业是施工,收入较高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和农业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资料。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规定,为维护刘XX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李XX的存款状况。
此致
自贡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2010年XX月X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五):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此刻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XXX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XXX管理。现XXX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XXX,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资料。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状况。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年××月××日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调查取证申请书(六):
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此刻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状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七):
申请人: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07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07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状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向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2000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职责,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职责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伍XX
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期:
调查取证申请书(八):
申请人:某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北京市号房从贷款到结清贷款日的历史明细(包括:本金总额、利息总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中国建设银行以务必本继承人本人或法院协调才能调查还款历史明细的原因,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无法从中国建设银行处调取到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
证据名称:号房从贷款到结清贷款日的历史明细单(包括:本金总额、利息总额);
证据证明对象:北京市号房的银行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总额;
证据的来源: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调查取证申请书(九):
申请人: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
被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状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状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年×月×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十):
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住所地×县×镇×街1号。
负责人:刘××,经理。
申请事项:要求调取××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案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下称×建行)提交的下列证据:1、×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车消费贷款资信调查确认函》;2、2003年1月17日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3、2003年1月22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动机号码为******的汽车出厂合格证明;5、号码为×××2和××××4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发票联)
事实和理由:
×建行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建行曾就本案的借款事实于2004年7月24日向贵院起诉,案号为(2004)民二初字第98号。为证明申请人是在×有限公司确认李××购买发动机号为******、价值170万元北方大巴汽车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以及A公司承诺将该车用于抵押的状况下同意为李××带给保证保险的,但×有限公司实际出售和李××实际购买并投入运营的是发动机号为******、价值100万元的北方大巴汽车,进而证明李××与×有限公司恶意串通共同骗取申请人带给保证保险的事实,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复印件。这些证据均是×建行在(2004)民二初字第98号案件中带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
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