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因“刷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OPPO公司、东莞某科技公司50万元。
在智能手机不断普及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方法更改或替换手机中原本存在的软件或者操作系统的刷机现象屡见不鲜。此前,OPPO公司和东莞某科技公司将两家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OPPO公司和东莞某科技公司称自己是OPPO品牌手机制造商以及该品牌手机操作系统ColorOS产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通过上述操作系统对品牌手机内置软件商店、游戏中心、阅读等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运营以获利。
两名原告在起诉状中表示,杭州某科技公司通过运营网站线刷宝以及自主开发的刷机软件为其注册用户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深圳某科技公司则为线刷宝网站的实际收款方。两名原告认为,上述二者的刷机行为侵害了其正常运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非法刷机行为有什么影响?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作为手机生产商,OPPO公司应享有其后续流量变现的权益。因此,OPPO公司通过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实现盈利需求,获得的是合法竞争利益和商业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东莞某科技公司是该种增值服务的实际运营者,也享有相关权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刷机服务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非法刷机,直接干扰了两原告的商业模式,实质性替代了两原告基于OPPO手机操作系统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手机行业所公认的商业道德。
非法刷机服务阻断手机厂商和用户的联系,更产生其他内置应用软件提供主体获取个人数据进行二次开发或利用,却无法得到监管和控制等风险,可能损害用户利益,危害整个网络数据安全,最终损害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原装操作系统互联网入口切断,并移除该入口各项自有或第三方应用,替换成两被告指定的合作应用,构成了对原告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商业模式的颠覆性破坏,削弱了其市场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法院的法官怎么看?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两被告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利益,应承当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之后,法院酌情确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表示,刷机是一种对用户来说具有积极作用的技术手段,手机厂商应当对该行为保持一定的容忍,但刷机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通过对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术保护的操作系统进行破解、删除、修改而实施的刷机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
法官表示,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手机软件经营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避免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同行业竞争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本应属于两原告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
法官指出,手机厂商基于其开发的手机操作系统而形成的商业模式及带来的经济利益固然应予以保护,但并不意味手机厂商据此形成一种排他性的垄断性权利,其无权禁止其他软件经营者独立开发手机操作系统并提供刷机服务,更无权限制手机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法律所禁止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手机厂商的操作系统破坏或干扰的非法刷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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